各县区体育局、东营经济开发区社会工作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教体局、省黄三角农高区社会事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有关单位:
《东营市体育局对支持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专项资金的分配暂行办法》已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体育局
2025年1月22日
东营市体育局对支持全民健身赛事活动
专项资金的分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级支持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全民健身赛事活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体育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分配办法,是指对我市符合条件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给予分配一定的专项资金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为:国际性、全国性赛事,“好运山东”省“四沿”赛事以及受众千人以上的赛事等。
第六条 纳入补助范围的赛事活动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要求。赛事活动具有全民健身公益性,注重项目培育发展,通过媒体宣传、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广大市民积极参与,赛事受众(包含工作人员、参赛运动员及以实际上座数据为准的观赛人数)规模大、影响力大。
(二)属地原则。赛事活动必须是市内举办(承办)的县级及以上赛事,以全民健身、全民参与为主;在我市举办(承办)的文化类演出以及其它行业性、系统性赛事活动不给予支持。
(三)赛事活动录入省体育赛事系统的。
(四)赛事活动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规定,应有“一赛四案”即: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医疗保障实施方案、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并按要求报体育、卫健、应急、公安等部门审核备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赛事活动,不得参与申报:
(一)由财政资金安排,通过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由第三方承办的;
(二)品牌知识产权、所有权、承办权有争议的;
(三)存在网络舆情、安全事故等负面影响的;
(四)未经当地体育部门审批报备的;涉外体育赛事活动,未经外事部门审批报备的;
(五)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赛事管理人员、裁判员、工作人员酬金以及交通、食宿、场地、器材、宣传等支出。
第三章 赛事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赛事活动举办(承办)单位根据省、市体育局工作要求申报赛事计划,申请建立“山东省体育赛事系统”账号;赛事举办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在“山东省体育赛事系统”录入赛事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报主体必备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体育产业或相关业务,具备赛事活动举办资质的体育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企业和机构,无征信问题;
(二)申报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专业队伍,有赛事组织专业能力和办赛经验;
(三)申报单位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专(兼)职财会人员,账目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四)申报单位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赛事申报单位须按照认定条件和时间要求,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东营市全民健身赛事活动补助经费申报表》;
(二)体育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申报需提交《登记证书》等相关有效文件材料;体育企业、机构申报需提交《营业执照》等相关有效文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其它资料:举办赛事活动的通知、秩序册、成绩册、裁判员和志愿者名单、宣传材料、证明赛事活动情况的图片及视频、赛事活动总结、财务资料等;以上资料需汇总成册,附带电子版。
第十二条 局产业科对申报资料进行预审,对于未通过预审的项目,经整改后可于申报期限内再次补报,再次申报仍未通过预审的项目不再申报。
第十三条 局产业科组织评审组对预审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赛事活动补助名单,报市体育局领导审定。评审会每年安排1次。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十四条 局产业科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赛事活动补助名单,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局党组会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局党组会确定后,在局网站或公众号上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将补助资金拨付至赛事活动单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体育局对专项资金补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冒领补助经费等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列入黑名单。
第十七条 对因弄虚作假、冒领、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补助经费以及抽逃资金、因管理混乱导致资金流失的,追回已拨付的补助经费,并取消该单位再次申报补助经费的资格,被取消资格的在3年内不得提出申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经费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体育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